东西问丨短评:为何说人权思想在中国源远流长?******
中新社北京1月2日电 题:为何说人权思想在中国源远流长?
中新社记者 安英昭
19世纪,经历过纷飞战火的列夫·托尔斯泰写下名言,“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时移世易,人类对于幸福的向往仍是相似的,各国通向幸福的道路却各具特色。
作为14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中国何以在短短几十年间摆脱绝对贫困,实现人权事业不断进步?五集大型电视政论片《新时代中国人权》向世界展示了中国人的“幸福密码”。
通过保障所有人的人权,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优先保障生存权、发展权等,中国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本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在当代中国人权保障不断进步的背后,积淀着中华文明深处对人的关怀,回望5000多年文明史可知,人权思想在中国源远流长。
先秦时期,道家讲“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儒家言“古之为政,爱人为大”,墨家倡“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东汉佛教传入,逐渐演化出“无缘大慈、同体大悲”思想。及至唐宋,朱熹进一步提出“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张载名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更成为千年来中国无数有识之士的毕生追求。明末清初,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中发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呼吁,这一堪称中国版“人权宣言”的文献,较卢梭《民约论》更早百年;1948年,在中国代表张彭春的建议下,《世界人权宣言》融入良心、仁爱、忠恕、包容等中华传统思想,这部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国际性权利法案由此成为凝结东西方文明智慧的经典。
近一百年前,胡适在《我们走那条路?》中提出,中国“要铲除打倒的是贫穷、疾病、愚昧、贪污、扰乱五大仇敌”。此后,如何战胜这“五大仇敌”成为贯穿中国走向现代化的一道难题,同时也是检验中国人权发展的参考系。
如《新时代中国人权》片中所述,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举起“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鲜明宣示了救国救民、争取人权的主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共牢牢把握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促使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各项基本权利保障不断向前推进。在此过程中,中共把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总结中国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成功经验的同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形成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的中国特色,丰富了人类人权文明新形态。
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人类发展指数(HDI)从1990年的0.501跃升至2018年的0.758,增长逾50%,标志着中国成为自1990年UNDP在全球首次测算HDI以来,唯一从“低人类发展水平”跃升到“高人类发展水平”的国家。
另一个生动案例是,新中国成立前,生活在云南深山的独龙族还过着结绳记事、刀耕火种的原始社会生活,每逢大雪封山便成为与世隔绝的孤岛。随着脱贫攻坚力度不断加大,6.68公里的特长隧道穿越高黎贡山,使天堑变通途,独龙族宣告整族脱贫。在中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中,“一跃千年”的奇迹已从想象照进现实。
回看胡适当年的困惑,不难发现,今日之中国已找到那条正确的路。“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沿着这条道路前进,中国的人权事业将继续发展,也将为丰富人类文明多样性、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新贡献。(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 乐发彩票地图 |